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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震技術 | 9月1日實施!海南發布:《海南省防震減災規定》

* 來源: 轉載 * 作者: admin * 發表時間: 2023/08/08 14:04:17 * 瀏覽: 1470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1號
《海南省防震減災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7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1日
海南省防震減災規定
(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火山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防震減災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災害的能力。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健全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加強防震減災隊伍建設,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考核。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衛生健康、公安、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能力。
每年5月12日全國防災減災日所在周為本省防震減災宣傳周。
鼓勵家庭和個人常備地震應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地震災害損失。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火山活動趨勢,提出確定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火山監測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地震、火山短期與臨震、臨噴預測方案,建立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火山監測預測能力。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域地震、火山監測,及時向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通報海域地震監測情況,提高地震海嘯監測預警能力。
第七條  全省地震、火山監測預警臺網由省級地震、火山監測預警站網和市、縣級地震監測站網組成,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其建設、運行和維護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水庫大壩、油田、礦山、石油化工、核電站、特大橋梁、發射塔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運行、管理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強震動監測設施應當與全省地震、火山監測預警臺網聯網。
第九條  地震、火山監測預測工作實行專業臺網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各種形式的群測群防活動,完善地震宏觀異常報送、調查核實機制,并給予指導。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火山監測預警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的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劃定地震、火山監測預警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的保護范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通報有關部門。
一次性齊發爆破用藥相當于四千千克梯恩梯炸藥當量以上的爆破作業,爆破單位應當在實施爆破作業四十八小時前,將爆破地點、時間以及用藥量書面報告爆破作業實施地縣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風險調查評估、城市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海洋地震構造探測等工作,探索開展海域地震區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地震災害風險調查評估結果,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提高地震災害防治能力。城市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應當作為編制或者修訂國土空間規劃、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地震危險地段。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符合建設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適應地震效應的抗震設防措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的監督管理,負責審定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下列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二)電力設施中的大跨越工程,國家和區域電力調度中心;
(三)抗震設防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區的油氣干線輸送管道,涉及光氣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儲的特殊設防類建(構)筑物和廠房;
(四)大型海洋風電場、大型海上固定油氣設施或者地震地質條件復雜的海洋油氣設施;
(五)三級醫院中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具有I級應急功能保障醫院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細菌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區段,中央級救災物資儲備庫;
(六)獨立特大型橋梁及獨立特長隧道公路工程、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40g地區的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抗震危險地段,越江隧道、海底隧道等特別重要的鐵路工程,在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中占據關鍵地位、承擔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橋梁和車站的主體結構,城市道路中懸索橋、斜拉橋以及跨度大于一百五十米的拱橋,國際或者國內主要干線機場的航管樓,液化天然氣碼頭和儲罐區護岸;
(七)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國際海纜登陸站,國家級衛星地球站上行站,混凝土結構塔高度大于二百五十米或者鋼結構高度大于三百米的省級及以上的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
(八)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劇毒的生物制品、化學制品、天然和人工細菌、病毒的科學實驗建筑;
(九)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已經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小區劃的區域,按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已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普查。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已建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農村村民對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已有村民住宅進行抗震加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民居抗震防災知識宣傳教育,支持、引導村民住宅、鄉村公共設施采取抗震設防措施,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符合條件的村民農房抗震改造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推廣經濟適用、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農村民居,免費為農村村民提供抗震房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指導,對農村建筑施工隊及工匠進行必要的培訓,結合鄉村振興、生態移民搬遷、農村危房改造等,逐步提高農村建筑的抗震設防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在村民住宅、鄉村公共設施報建時,應當積極引導其采取抗震設防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合理安排防震減災科研經費投入,加強地震科技創新基地、防震減災重點實驗室建設,開發和推廣使用減隔震、裝配式等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鼓勵科研機構、院校等加大對海洋地震監測的研究,以新科技、新方式推進海洋地震監測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充分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
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學校、幼兒園、養老院、兒童福利機構、醫院、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大型商場、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應急疏散通道。
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疏散通道應當采用統一標志,并在顯著位置予以標志。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預案、上級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結合各自的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職責,制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和火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火山災害應急內容,或者制定專項的火山災害應急預案。
地震、火山應急預案應當切實可行,適時檢查修訂,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模擬演練。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為地震應急救援、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衛生健康、民政、農業農村、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二)未依法制定地震、火山應急預案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已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防震減災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海南人大網、瓊海市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