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施工、鑒定、加固、維護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抗震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設防、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抗震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抗震相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抗震相關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負責。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眾抗震防災意識。
第七條 國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術應用、產業發展等進行調查,全面掌握建設工程抗震基本情況,促進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學決策。
第八條 建設工程應當避開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確定的危險地段。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符合建設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適應地震效應的抗震設防措施。